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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重庆频道

时间:2024-07-11 19:50:10 发布人:合作伙伴

  近日,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加快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聚焦问题谋划改革、目标导向坚定改革、试点先行推动改革、聚力攻坚深化改革,注重与重庆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强村富民综合改革协同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统筹保护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重庆作出贡献。到2024年,加快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全市森林蓄积量超过2.8亿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1750亿元,林农来自林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700元。到2025年,全市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在林地数据矢量化、林权流转交易、木竹研发利用、森林生态多元化补偿、林业绿色金融创新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先行区建设初见成效。到2027年,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林农收入持续增加,森林蓄积量超过3亿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2200亿元,林农来自林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250元,先行区基本建成。

  1.稳定承包权。对承包期内自愿退出、家庭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无法定继承人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林地。因家庭分户等问题造成承包林地分户的,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对宗地再次细分。林地未承包到户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持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一户一股权,推行“一年一分”的收益分配机制。建立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台账,将合同信息及时录入林权综合监管系统,实现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等部门信息共享。探索将承包合同作为林权流转交易、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申请、收益分配等的依据。

  2.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依法流转和再流转。受让方再流转林地经营权的,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或再流转林地经营权,发包方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属地乡镇政府。对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探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颁发林地经营权证。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规划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要用1年时间基本完成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地类认定标准,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数据矢量化建设。针对集体林地类重叠、界址不清等问题,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关系后,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推动“耕地下山、林地上山”,将立地条件差、不便于种植的陡坡耕地置换补充为林地,提升林地连片度;将平坝地区农田周边零星林地整治为耕地,提高耕地质量等别。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林地,原则上保持地类不变。

  4.加强林权交易服务。推动不动产登记、林权交易、林业数字化场景、地理信息与遥感数据、“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服务系统、“碳惠通”等有效对接联通、实时互通共享。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要建立全市统一林权流转交易买卖平台,完善林权交易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扩展交易类别,制定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加强林权流转交易合同签订指导,重点审核合同双方资格、流转程序、项目开发内容等,严格监管流转后的森林资源开发。

  5.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联户经营。采取奖补、项目实施等方式扶持一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立体精致经营、主体复合经营等多式联营。建立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采取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营、农户与农户联合经营、农户委托经营等模式,采取提供生产性服务、改善林业生产经营条件、补助林权收储担保费用等措施,重点支持家庭林场、村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引导就地就业村民,通过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受让林地经营权等方式,组建家庭林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集体林场,吸引承包林地林木入股。支持国有林场、强村公司建立股份合作林场,与集体林经营主体合作经营,探索完善森林经营股份制。

  6.鼓励企业投资经营。鼓励各类企业以林业重点工程为载体项目化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采取“企业+”模式经营林地,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坚持集体林地林农受益,完善企业联农带农机制。对从事生态产业开发、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强化监督管理和执法,严禁违法违规开发、侵害林农利益。

  7.鼓励国有林场联合经营。林业部门要充分的发挥国有林场专业方面技术、经营管理等优势,采取“林场+”等模式开展场外营造林、发展林下经济等经营活动。探索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盘活利用闲置管理用房等资产。支持合乎条件的国有林场开展林权收储。分区分类探索开展国有林场参与集体林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增核单位绩效工资试点,建立“以绩定酬”绩效考核分配机制。

  8.科学划定天然林和公益林范围。基于2022年度全市森林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允许举证复核认定,精准核实天然林。对地方公益林调入、调出不作总量平衡要求。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对合乎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按程序依法调出并予以公布。允许权利人申请将符合公益林区划条件的商品林调入公益林,并享受公益林区划和生态补偿有关政策。探索实行公益林差异化补偿,市级财政通过奖补方式对区县予以支持。

  9.实行采伐分类管理。人工商品林实行皆伐作业的,可按面积控制林木采伐量;实行抚育间伐和择伐作业的,可按郁闭度控制林木采伐量,每次伐后郁闭度不能低于0.5。人工公益林自然成熟后,允许采取择伐、渐伐、小块皆伐等方式更新,更新树种以乡土树种为主;不得将原乔木林、竹林转变为灌木林或采取乔木林矮化经营模式。林业部门要落实采伐“减证便民”措施,对林农小额采伐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支持治理高压输电通道树线矛盾隐患的林木采伐。

  10.规范采伐许可和监管。依法采伐消耗的森林蓄积量,计入区县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中的森林蓄积量统计范围。将采伐限额指标分配、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区县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并通过乡镇公示栏每月公开。在非林地上采伐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更新采伐限额或统筹使用区县商品林采伐限额。

  11.规范森林经营。林业部门要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经营面积3000亩以下的经营主体可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表,推广以小班或林班为单元的森林经营方案模式,纳入森林资源小班档案管理;经营面积超过3000亩的经营主体按国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作业规程》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实施管理。

  12.着力提升森林质量。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大力营造多树种、多色彩、多功能、多效益的针阔混交林、复层异龄林、生态景观林。以数字化、信息化等科学技术手段赋能,推进精细化管理。按林区规划有计划、有目的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通过采伐更新、抚育复壮、择伐补造等措施,加快低产低效林、退化林和成过熟林更新改造。强化天然林、公益林树种改良,实行公益林分区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探索推动天然林与公益林并轨管理。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建设高效经营示范林基地。扎实做好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工作,探索多种经营主体参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开展天然林近自然经营试点,允许对生态功能弱、退化的天然林实施一定强度的择伐。开展林墓复合利用试点。

  13.加快林业大县发展。以森林资源总量和林业产业总值为主要是根据确定林业大县,出台林业大县扶持政策。支持林业大县创新政策制度,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发展林业支柱产业,培育壮大林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扶持一批专精特新林业企业,加强林业产业园区建设。

  14.推进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新建、改造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潜力的珍贵用材林、大径级用材林和特色经济林等基地。适度发展以林药、林禽、林畜、林菌、林菜、林花等为主的林下经济,建设一批森林药材、森林食品、木本油料、花卉苗木、林木良种繁育和林木种苗生产基地。提高林木良种壮苗推广使用率。支持木竹材料研发,通过政府采购积极推广应用木竹结构建筑、木竹建材及木竹产品。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等部门要加快“以竹代塑”“以竹代钢”发展。全力发展木竹加工、木材贸易、林果加工产业。鼓励企业组织数字创智、科学技术创新、标准创设、文化创意、品牌创建,积极培育林业上市企业。加强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林农之间深度合作,搭建林产品营业销售平台,鼓励区县举办推介会。探索开展疫区松树小班更新改造和松材线虫病疫木多样化处置,鼓励开展高的附加价值安全利用。发挥平急两用公共设施功能,在城区周边等人口密集地区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在不破坏森林ECO功能的前提下,探索对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公益林开展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试点。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支持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和自然教育等项目,按配套设施用地需求来做点状布局。医保部门要依法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医保相关规定、涉及森林康养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5.夯实产业高质量发展基础。改善林区基础设施,统筹建设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防火道路、生物隔离带、消防水池以及管网、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交通、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将其纳入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给予用地保障,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一批林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实行集体林分区分级经营利用。发展林业产业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坚决杜绝变相搞别墅、高尔夫球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16.率先构建林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价体系。常态化开展森林、草地、湿地生态综合监测,市林业局要制定重庆市林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操作细则。开展林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价试点,推动核算结果在绩效考核评价、生态补偿、生态赎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营开发融资、价值评估等方面应用。

  17.率先推进森林生态多元化补偿。完善横向生态补偿工作机制,推动区县政府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职责。持续开展重点生态区位集体林生态赎买,扩大生态赎买规模。探索实施林业生态票制度。试行林业地票制度,按“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依规使用、收益归农”的原则,探索引导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林地、草地、湿地等林业用地,复垦有关要求按地票政策执行。

  18.探索林业碳汇产品研究开发和交易机制。市林业局要推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建设,开展全市林业碳储量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摸清林业碳汇资源底数。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创新林业碳普惠机制,将集体林、公益林纳入普惠性林业碳汇开发范畴,依托“碳惠通”建设林业碳普惠平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森林保护发展形成林业碳汇增量。

  19.建立绿色金融支持体系。将合乎条件的林业碳汇、林权交易服务、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加大涉林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扩大贷款服务范围,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建立健全碳金融体系,推动金融助力林业碳汇发展,完善环境效益和生态价值市场化交易机制。开展金融支持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支持研究发展林业碳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等,加大金融对林业产业园区建设、林业绿色技术创新等支持力度。探索金融支持经果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转型。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融资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探索推动“股贷债保”联动。鼓励金融机构探索设立“林业支行”或“林业金融事业部”等专营机构。

  20.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完善确权、抵押登记、评估、交易流转和政府回购等市场调节机制。实施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对合乎条件的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本金损失,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金融机构要注重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做好相关风险监测、预警、评估与处置工作。

  21.开展林权担保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政策性引导、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适度放宽涉林项目准入标准,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发挥林权收储机构经营林权资产的专业优势,鼓励担保公司等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畅通林权收储融资渠道。加强对林权收储担保公司的监管。

  22.创新开发林业信贷和保险等金融理财产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业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开展区域特色经济林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发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保险产品,提高国家储备林项目风险保障需求。完善承保机构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对于市场化产品,保护承保机构公平竞争。

  23.增加林业发展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资金支持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力度。对合乎条件的生态保护修复和发展林下经济的林业产业项目,市或区县财政可按现行政策给予贴息支持。落实对合乎条件的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林业服务以及林业经营者销售自产初级林产品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林业项目库。鼓励向人行重庆市分行及各二级分行常态化推送具有融资需求的林业项目清单。

  (七)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林长定期调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全市重大改革专项、重点工作。建立赛马比拼机制,建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集体林专项调查。强化政策宣传和执行,维护林区林农稳定。严肃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借改革之机牟取私利。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明确改革重点,紧扣责任链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八)鼓励先行先试。支持璧山区、城口县、酉阳县等选择正真适合区域开展系统化改革试点,鼓励其他区县针对具体事项开展差异化改革试点,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实行以奖代补激励政策。市林业局要加强工作统筹和指导,市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攻坚。

  (九)加强队伍建设。优化林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结构,适当增加专业方面技术岗位,稳定国有林场人员队伍。基层公安队伍从事林业执法的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林业工作。规范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和考核机制,加强林业中介机构和专业服务队伍建设。